山东省工商局反垄断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2018.08.16 09:40 济南]

16.08.2018  16:30

新闻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现场

新闻通报会现场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

  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向在百忙之中前来参加省工商局反垄断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的新闻界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也向大家多年来对工商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给予宣传教育方面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离不开反垄断执法。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山东省工商局不断加强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建设,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建设,依法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治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阶段性成果,为维护全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今天,省工商局举行反垄断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由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高绍辉同志和二级调研员张文新同志,分别通报省工商局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情况和近年来省工商局查处的垄断案件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媒体通气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下面,首先请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高绍辉同志介绍省工商局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情况。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高绍辉: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省工商局近期组织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反垄断法》的宣传力度,营造“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举办这次反垄断执法工作新闻通报会,就是要借助与会媒体的力量,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反垄断法》和工商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提高广大企业和群众知法、懂法和自觉守法的意识,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今天,新闻界各位记者朋友们能够参加这次新闻通报会,充分体现了大家对工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在此,我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工商部门监管执法工作的记者朋友们,向推动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各媒体单位,表示衷心地感谢!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竞争政策从幕后到台前、从弱到强、从分散到系统,在中国经济政策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来看,越是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和区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就越好,就越具有国际竞争力。《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只有打击垄断行为,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靠市场发现商机、培育创新;只有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又好又快发展。《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山东省工商局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努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果。下面,根据省工商局领导要求,我将省工商局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情况,向大家通报如下:

  一、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市场垄断得到有效遏制

  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十年来,我局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处垄断案件。一是查处垄断行为。截至目前,原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公告中公示的61件垄断案件中,山东省局查办的有5件,位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具体包括:临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达成垄断协议案(这是我省工商部门反垄断第一案)、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日照会计师事务所自律委员会及其15家会员单位垄断协议案、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等六家家居商场垄断协议案等。二是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对行政垄断行为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共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件,涉及公共交通、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多个民生领域。对发现的此类问题,我局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或进行行政约谈,相关部门均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三是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围绕广大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问题,我局通过组织开展治理公用企业及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对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交通等公用企业存在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限制群众消费权利、推行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指定消费和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全省共查处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160余件。期间,我局采取建议、提醒、告诫等方式,督促公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依法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四是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作为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之一,我局参与建立并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源头治理。我局多次委派反垄断执法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组织的省政府存量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工商部门反垄断职能提出审查意见。

  二、加强反垄断机制建设,执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严格的制度是权力运行的保障。为保障反垄断执法职能落实到位和将每一件垄断案件都办成“铁案”,我局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提升反垄断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一是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制度。对反垄断案件的定性处置,严格执行集体审议要求,在执法办案机构内部由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公平交易局在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程序节点进行初次集体审议,对定性处罚等重要事项均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把关,保证了案件查办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罚公正。二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对反垄断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双公示方式,分别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企业信用监管要求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判。三是反垄断调查上下联动机制。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需要做大量的外围摸排、走访调研、检查取证、分析论证工作,历时时间长、程序要求严、质量要求高。为解决省局反垄断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我局统筹系统执法力量成立了省局反垄断执法调查小组,主要从各市局挑选执法办案骨干并视情况及时调成补充人员,目前办案骨干50多人。在具体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省局根据需要调配相关市局和执法人员,做好案件线索核实、证据搜集、行政处罚等工作。四是反垄断执法定期培训制度。反垄断执法技术性强、专业程度高,对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要求很高。为此,我局每年都将反垄断执法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对各业务处室和各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加强反垄断执法培训。采取邀请专家讲解《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介绍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形势、剖析典型垄断案件等形式,有力提高了全省系统反垄断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另外,为保证办案质量,我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办案机构公平交易局,还在内部建立了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案件初审、办案保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制度,加强了内控管理,促进了执法办案工作。

  三、注重执法方式方法,反垄断执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是相关企业自觉守法经营意识明显增强。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大和执法透明度的提高,相关企业和相关部门对反垄断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反垄断执法部门通过依法查办垄断案件、垄断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方式,让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及时了解到有关垄断案件的查处情况,对相关企业、领域和行业都起到了明显的警示作用,起到了查处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或领域的积极作用。二是《反垄断法》社会知晓度明显增长。我局注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加强对检查对象的教育引导,还组织各地适时采取有效渠道和方式,做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普法宣传工作,剖析垄断典型案例,扩大《反垄断法》的社会认知度,促进了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的普遍提高。三是对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明显改善。目前,很多行业、企业对反垄断问题高度重视,纷纷邀请我局对其生产经营给予反垄断执法方面的指导帮助。近年来,我局已经应邀委派反垄断执法人员为燃气、供电、教育、卫生等行业、企业开展反垄断执法方面的行政指导,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剖析典型案例,在反垄断方面精准指导有关行业和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四、大力提升工作水平,推进反垄断执法再上新台阶

  从工商部门查办的垄断案件看,当前垄断行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居多,近年来查办案件逐年增多;二是垄断行为涉及关系民生的行业领域较多,如燃气、保险、供电、烟草、广播电视、医药等;三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时有发生。反垄断执法工作任重道远。

  今年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省开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第一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又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对反垄断执法部门和职责作出调整,进一步统一和强化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组建成立,它整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的职责任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刚刚作出调整,继续由国务院领导担任主任,14个部委局参加,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这是对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继续推进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新起点。

  下一步,我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下,积极应对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等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完善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奋力开创新时代反垄断工作新局面。重点包括:一是围绕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探索、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坚持以民生为重点,继续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企业行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三是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做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各项反垄断任务,突出新行业、新领域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四是以政府部门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构建权威统一、专业高效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反垄断执法向更高层次、更全领域发展。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努力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谢谢大家!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

  下面,请公平交易局二级调研员张文新同志通报近年来省工商局查处的垄断案件典型案例。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二级调研员张文新:

  一、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4年7月,消费者投诉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存在违规收费等垄断行为。初步核查后,经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局于2014年9月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青岛市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局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城阳区行政管辖规划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应服务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事人供气范围内的工商业户使用两类燃气表——智能IC卡表(以下简称卡表)和普通燃气表(以下简称普表)。卡表用户采取预付费方式,用气之前需先在IC卡内充值;普表用户与当事人签订的供气协议约定采取后付费方式,用户根据当事人抄表数量于月底前结清当月燃气费。自2010年4月16日起,当事人通过与卡表用户签订《燃气供气协议》、向普表用户单方面下发《关于预收气费款的通知》的方式,要求用户缴纳被当事人称为“预付气费款”的一笔款项,若用户不缴纳该笔款项,当事人即不予供气。用户缴纳“预付气费款”后,该笔款项一直由当事人无偿占用,并不能用于日常购气,直到用户不再用气时,当事人才会将上述“预付气费款”予以返还。经查,当事人共向209家工商业户收取“预付气费款”898余万元。经审计,当事人无偿占用该笔“预付气费款”期间所应产生的利息为5万余元。在我局行政指导下,当事人开始向工商业户退还其收取的“预付气费款”。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强行要求工商业户缴纳“预付气费款”的行为是无正当理由附加给工商业户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山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2308.49元;3、处以当事人2013年度管道燃气销售额3%的罚款6818533.79元。

  二、临沂25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经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局于2014年8月对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临沂分所等涉嫌达成、实施划分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当事人25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当事人)共同达成了《临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检查标准》《业务检查监督办法》《关于实行业务收入统筹的决议》《业务收入统筹及分配方案》《关于统筹款收交和分配的有关规定》等协议。其中,协议要求所有会员单位每月将临沂本地实行业务报备的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交纳至某专用银行账户,再按照各会员单位以往年度收入占全体收入的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对各会员单位的当年收入进行重新分配。自2013年6月开始,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专用银行账户交纳相关业务收入,其交纳情况在每月全体会员单位会议上进行集体通报。收入汇总后,再按照各个会员单位以往年度市场份额和注册会计师人数等固定指标计算出各单位应返还数额,经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长、监事、审核组审签后,通过银行转账返还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对临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市场收入重新统筹划分,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根据25个会计师事务所在涉案垄断协议组织、达成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情况,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罚款的处罚决定,总计1982665元的罚款。

  经查,由于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并未进行社团法人登记,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涉案协议均由25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达成并实施,因此本案当事人分别为25家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企业注销登记,因行政处罚主体已不存在,故山东省工商局对其余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自2016年4月起,被处罚23家会计师事务所中的22个,分成三组,以同一诉讼理由提起复议和诉讼,其中7家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另外7家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其余8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国家工商总局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以上单位又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原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分别提起一审、二审诉讼,针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起垄断协议行政处罚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经历两次复议、六次诉讼,最终,所有复议决定及法院判决均维持了山东省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日照14家会计师事务所垄断协议案

  2014年8月,山东省工商局在调查临沂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25家会员单位涉嫌行业垄断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日照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与临沂市相似的涉嫌违法行为。2014年9月10日,山东省工商局同时启动了对日照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情况的调查。2016年4月5日,根据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局对日照自律委员会会员单位涉嫌行业垄断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日照市1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当事人”)组成“日照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未进行社会团体登记),全体会员单位签订《日照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共同达成并实施《业务收入统筹分配实施办法》《业务检查、统筹、分配实施细则》《莒县业务统筹分配办法》,各单位将其本地审计、验资等相关业务收入交纳至统一的专用银行账户,再按照提前约定好的指标对各单位收入进行重新分配。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这种显失公平的做法,不仅不能促进行业自律,损害了行业内通过正常竞争而获得发展成果的经营者利益,削弱了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破坏了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相关规定,构成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山东省工商局责令各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各单位处以2013年度统筹相关业务销售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金额合计413526元。

  四、银座家居等6家商场垄断协议案

  2016年年初,山东省工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齐鲁晚报》等媒体报道,山东东亚金星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博览中心、济南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济南宏吉达家居有限公司、济南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个当事人签订协议,准备联合阻止场内商户外出参加第三方展销会,山东省工商局对此高度重视,随即进行初步核查。2016年10月,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山东省工商局对当事人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1月,当事人经过协商,以规范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理由,由山东东亚金星家居有限公司起草,联合签订《告全体商户书——关于各大家居商场严禁商户参与各类商场外销售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告全体商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自2016年4月1日起,严禁所有商户参与此类由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组织的所有商场外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各家居商场均将严肃查处,并将联合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清除出场”。 2016年3月29日,山东省工商局与济南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其依法经营,于2016年4月1日前废止《告全体商户书》。行政约谈后,当事人报送了整改报告,并废止了《告全体商户书》。

  山东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营业范围涉及家具、灯具等业务,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内,在产品特性方面有明显的可替代性,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中,众多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业务,在产品特性方面有可替代性,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各媒体、各网站及第三方营销平台中的同种业务经营者,是《反垄断法》所指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达成联合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垄断协议后,经山东省工商局行政约谈,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及时废止《告全体商户书》,并未实际实施垄断协议。因此,山东省工商局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各处罚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卫生局、教育局指定儿童入园查体医院案

  2014年4月,山东省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济南市适龄儿童在入园前必须到指定医院查体。经查,卫生部、教育部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取消了儿童入园(所)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查体的要求,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也未规定儿童体检必须到指定医院的相关事宜,但济南市卫生局、教育局联合或单独下发的《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中仍然限定儿童在入园前必须到济南市儿童保健所或当地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2014年7月,山东省工商局向济南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市政府责令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改正,撤销两局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制定的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济南市卫生局、教育局的整改效果并不理想,2017年5月,我省《生活日报》头版刊登了《孩子入园前体检凭啥只能去指定医院》的报道,山东省工商局对两部门立即进行行政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加快撤销和修订相关文件进度。约谈后,济南市卫计委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停止指定行为,家长自愿选择儿童入园前查体机构。同时,针对此次约谈及整改情况,济南市卫计委向省卫计委作了专题书面汇报。山东省工商局之后对部分查体机构进行了暗访,已不存在指定行为。目前济南市儿童入园查体已免费,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

  六、冠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指定医药配送企业案

  2017年3月,山东省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冠县卫计局指定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为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配送医用物资。经查,冠县卫计局以提高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集中度、防止医药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为由,成立了冠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改革领导小组,以该领导小组名义分别与山东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指定两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辖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药品的配送工作,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对个别药品生产或供应企业拒不配合本次改革,经医疗机构同意并报请甲方批准,取消该企业在当地的销售资格,其替代药品须经医疗机构同意之后予以调整”等措施,选定上述两家药品配送企业未经招投标程序。2017年2月,当事人对两家药品配送企业划分了配送区域,并出具了授权书。

  2017年4月,山东省工商局向冠县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建议书》,建议冠县人民政府责令冠县卫计局改正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撤销冠县卫计局与山东上药和国药控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为其他具备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机会。《行政建议书》送达后,冠县人民政府立即责令县卫计局整改,向山东省工商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印发了《关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合作框架协议废止的声明》,要求对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由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协商合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专项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太阳能热水器供应企业案

  根据相关线索反映,我局对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太阳能热水器供应企业涉嫌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济南市政府于2013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14年起对100米以下新建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按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要求设计。根据济南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市建委)于2014年起陆续发布了配套文件和通知,规定“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原则上从推荐入围企业和业绩、信誉良好的企业产品中选取”。2014-2015年,济南市建委委托济南市太阳能协会确定了24家企业的产品为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产品。同时,济南市建委下发文件要求各太阳能企业严禁低价操作,济南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联合所有具备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资格的太阳能企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擅自降低协议价的项目视为存在质量服务隐患处置。2015年7月29日,济南太阳能协会联合相关太阳能企业召开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价格倡议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确定每台太阳能热水器单价不低于3000元。2016年4月,济南市建委对三家太阳能企业以低于行业协会公约价格进行竞标的行为做出通报批评、中止“入围”资格等处理决定。

  在调查过程中,济南市建委充分认识到上述文件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2018年2月24日发布了新文件,同时废止了涉案有关文件。鉴于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山东省工商局未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建议。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对该案涉嫌的价格垄断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中新社记者:

  为什么说行业协会容易成为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推手”?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

  行业协会在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行业协会行为天然具有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很多垄断协议,是由协会的大企业成员单位主导的。行业协会具有稳定、统一的组织形式,相对一般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更稳固,更易得到执行,对竞争的损害也就更大,与鼓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相悖,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省工商局查处了一批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请问省工商局下一步在这方面的执法还将如何发力?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二级调研员张文新:

  一是积极推动和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坚持规范增量与清理存量并重,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二是将查办行政垄断案件作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的重要抓手,依法制止各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三是深入广泛开展《反垄断法》的宣传解读和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向政府及所属部门、公用企业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齐鲁晚报记者:

  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三级主任科员崔云芳: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后,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将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当前公用企业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如: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服务,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强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限定预付费的最低限额,强制用户购买保险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等。公共交通企业在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殡葬行业企业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祭奠用品、提供其他服务或滥收费用,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等。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企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

  因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到此为止。在现场的还有我们公平交易局的其他同志,联系方式也已经留给大家,如果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问题,会后可以具体联系。

  当前全党全国正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都在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对于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对于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希望媒体宣传好、报道好省工商局通报的相关内容,为广大群众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发挥新闻报道的教育导向作用,共同筑起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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