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出台《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规定》

03.09.2014  18:37

  为了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在履行职责化解民事纠纷方面的优势,促进社会和谐,近日,山东省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对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基本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对受理办理程序等相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界定了省、市、县三级工商机关的调解职责,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规定》还将行政调解工作将纳入法治工商建设、依法行政考核及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内容,对于全省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法治化”将具有积极作用。山东省工商局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围绕工作大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合力,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