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11.01.2016  20:23

  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截至目前,全省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已经完成,覆盖全省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17个设区市共设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17个,县级人民政府(含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共设立二级环境监管网格173个,在乡(镇)、街道和县直开发区设立了三级网格,部分地区还在村庄(社区)设立了四级网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负责人,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2015年以来,我省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专门出台了《关于山东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网格划分原则、运行管理机制、实施步骤,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指导。 

  全省17市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要求,设立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小组,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照“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方便管理和相对稳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了网格之间的层级关系,进一步理清了环保、城建、城管、水利等部门间的环境监管职责,切实将环境监管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直接责任落实到了单位、岗位。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明确监管责任,能够有效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是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力抓手,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我省将不断深化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监管网格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细化网格化监管运行机制,确保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高效运转、发挥作用,努力开创环境监管执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