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情况介绍

17.11.2014  10:17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情况介绍

 

为了让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社会各界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工作,我们梳理了我省对代理机构考核的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及方法步骤等,现介绍如下:

一、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第五条规定:“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并如实公布”。

二、主要内容

我省自2010年开始组织代理机构考核,每年都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进一步明确考核具体内容。代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具体包括:营业场所、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制度执行、采购文件、信息公告、专家使用、采购业绩、采购效率、持证上岗、质疑投诉、信息报送、廉洁自律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方法步骤

考核工作分为代理机构自查填报、市财政核实检查和汇总上报、省财政抽查和复核确认等五个阶段。

1、自查填报阶段,被考核代理机构要按照《考核方案》进行自查自评,并提交考核自查材料。

2、核实检查阶段,各市财政部门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考核要求随机选择10个项目进行审核,现场考核要求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3、汇总上报阶段,各市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核实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并撰写考核工作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4、抽查阶段,省财政厅按照规避回避、交叉编组、省市搭配原则组成考核抽查工作组,对各市核实检查情况进行交叉抽查考核。抽查中每个市要随机抽查5家代理机构,每个代理机构要随机抽查2个政府采购项目。

5、复核确认阶段,考核结果经省财政厅复核确认后,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被考核代理机构质疑。

四、其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决定规定:自2014年8月31日起,取消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取消后,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行“宽进严管”的政策,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这就意味着代理考核这一监管方式,将会在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中发挥更为关键性的作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有关政策文件,可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dong.gov.cn )“政策法规”部分查询。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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