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4.04.2016  10:59

一、 制定依据

2013年11月29日,省政府公布《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根据办法要求:“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需“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登记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此外,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鲁编〔2015〕4号)文件要求,此次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中需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纳入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中。

二、起草过程

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由资源和林政处牵头开展过一次摸底调查和梳理。在此基础上,今年3月份结合省林业厅2014年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由资源和林政处牵头,会同造林处、科技处、公安局、保护站、种苗站、林场站、经济林站等处室重新梳理制定了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汇总整理的结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中所包含的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所有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均由各有关处室研究并重新确认提报。4月20日厅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印制公文。

三、合法性审查

4月17日,《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由我厅资源和林政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资源和林政处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每一部法律、每一项职权及每一个职能处室的行政处罚权等职能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共涉及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6部,部门规章3部,政府规章3部。所有行政处罚权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无新增行政处罚权,所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均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