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13.03.2017  21:02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
号 实施
主体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
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
注 1 省民委
  (省宗教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
办理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2 省民委
  (省宗教局)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开展 公共教育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34号):“……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进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对于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维系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保持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对于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于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和挑战,奋力开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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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3 省民委
  (省宗教局)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开展 其他类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四、(四)推进普法工作创新。继续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活动参与人员范围可以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扩大到宗教工作干部,活动时间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安排……”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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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4 省民委
  (省宗教局) 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1.《法治山东建设纲要》(鲁发〔2014〕12号):“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二十五)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8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无 无 无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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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5 省民委
  (省宗教局)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确定民族成份 政策支持类       1.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2015年第2号令);
      2.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山东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民发〔2016〕19号)。 公民 省公安厅 无 无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6 省民委
  (省宗教局)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确定民族成份 政策支持类       1.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2015年第2号令);
      2.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山东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民发〔2016〕19号)。 公民 省公安厅 无 无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7 省民委
  (省宗教局) 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确定民族成份 政策支持类       1.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2015年第2号令);
      2.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
      3.山东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民发〔2016〕19号)。 公民 省公安厅 无 无 1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8 省民委
  (省宗教局) 山东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申报命名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民委、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鲁民发〔2013〕24号) 法人单位
社会组织 省体育局 无 无 3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9 省民委
  (省宗教局)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申报命名 政策支持类       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委统战部、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命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意见》(鲁民发〔2012〕43号) 法人单位
社会组织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无 无 3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10 省民委
  (省宗教局)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申报命名 政策支持类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 法人单位
社会组织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无 无 60个工作日 依申请服务 直接
提供   11 省民委
  (省宗教局) 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材料核查 其他类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上报的《报名表》及《序列表》后,负责审核并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的分县(区、市、旗)《序列表》,并根据报名情况,于15日内提出本省朝觐申请名额数,连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县(区、市、旗)《序列表》(电子文本)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并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8号):“三、内设机构(六)宗教二处:……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穆斯林群众 无 无 无 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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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12 省民委
  (省宗教局) 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其他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68号):“二、主要职责(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三、内设机构(五)宗教一处: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界人士,指导和帮助相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办好宗教院校。” 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无 无 无 无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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