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正式印发

10.09.2014  18:13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编制完成了《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鲁环办[2014]45号文件正式印发全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编制《工作指南》,是省环保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环境监察总队对此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机构,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环境执法工作薄弱环节,确定了“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为编制思路,在一般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细化了水、气、声、渣四种排污类型的现场检查要点,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程序,制作了分行业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规范了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全程留痕备查。在编制过程中,总队集思广益,通过召开研讨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先后向有关专家、省环保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17市环境监察支队广泛征求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工作指南》总计三章、十六条。其中,第一章为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对现场检查工作计划的制定、搜集资料、环境监察人员从事现场检查时的权力和义务、现场检查结束后移交移送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第二章为现场检查工作内容,对一般污染源和水、气、声、渣四种排污类型的现场检查工作要点进行了归纳;第三章为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解释主体等事项。 

  《工作指南》的正式出台,对推进我省环境执法工作向“精细化”、“痕迹化”方向转变,提高广大环境监察人员执法工作水平将发挥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