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10.04.2015  12:07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将修改后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重新公布实施。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强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2000年12月,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7月,根据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采取立新废旧的形式,重新制定了《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现行《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为促进和规范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标准和范围已不能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近年来,社会各界群众要求“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的呼声比较高。因此,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迫切愿望出发,有必要对现行《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立法修订工作,确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条例》,并将其列为2015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4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将修改后的《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重新公布实施。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取消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的限制。将现行《条例》第八条修改为“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这样就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申请的所有维权事项都能得到法律帮助,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要求。二是调整了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将现行《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这样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增加了受援人群,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改,必将更好地推动全省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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