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

19.03.2017  06:08

  “章丘‘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作为我省首例试点案例,目前已推动完成与其中3家涉案企业的赔偿磋商。”在近日举行的省环保厅新闻通报会上,省环保厅政法处处长严卫说,山东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试点工作已经展开。

  去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确定山东省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为我国首批试点地区。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生态环境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是核心目的,赔偿只是保障恢复的手段。此前,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存在“重人身财产,轻生态环境”,民事法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足,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在国家层面开始部署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

  生态损害赔偿,对生态损害的鉴定评估是基础。“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事件,最好是第一时间进行鉴定评估”,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主任沈浩松说,环境损害认定较为复杂,一些损害的证据难以固定,随着时间流逝对损害的评估难度增加,也难以准确反映损害程度,“有的案子拖了一两年走不下去了找到我们,客观证据已不存在,很难再进行评估”。

  沈浩松说,近年来,经该中心形成的评估鉴定就有四五百件,在全国是最多的,其中,约有100余件是全过程的完整评估,尤其基层公安局、环保局等委托较多,这也与山东率先推动公安和环保联动、环境意识提升相吻合。

  生态损害赔偿的试点推行,对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有积极作用。沈浩松说,以往环境污染罪罚金大多在20万以内,而一旦考虑到环境损害赔偿,“几百万元都是小案子”。以后,试点地区也可能出现类似国外的环境损害“天价”罚单。

  据悉,我省的《实施方案》专门增加了案例研究与实践内容,包括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案例调研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通过开展案例研究与实践,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提供基础材料。除章丘“10·21”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外,今年还将争取完成5例典型案例的赔偿与修复。

  严卫说,在诉讼之外,《实施方案》还增加了赔偿磋商这一渠道,主要是希望能够缩短处理时限,尽量及时启动环境修复。按照《实施方案》,赔偿权利人在知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通过调查、评估等方式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已经达到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赔偿具体事宜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磋商未达成一致时,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记者 王亚楠)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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