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

05.02.2018  16:03

  为加强我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工作,近日,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省级环保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在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向公众普及环保科技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素质的单位或场所,包括场馆、保护区、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类别。《办法》规定,注重环境保护工作,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近两年内没有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单位才能申报科普基地。《办法》还根据申报单位的不同类型,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评审标准包括科普工作计划、科普知识展示场所、科普经费、对公众开放时间、环保科普工作业绩、宣传员、科普资料等若干方面。省环保厅、科技厅对评审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命名为“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

  科普基地将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环保科普基地,择优作为学校、社区开展大型环保科普活动场地并进行宣传,将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引导公众主动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正确看待环保热点问题,破除“邻避效应”等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具有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公益性和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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