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工职业水平证书须登记

05.06.2017  10:03

  近日,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实施办法》,明确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在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办法》规定,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时需提供个人参加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相关记录证明;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凡考取更高级别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在新级别职业水平证书颁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首次登记,原职业水平不再登记。

  《办法》提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在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的名义从事社会服务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据悉,进行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社会工作者,主要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记者 齐静)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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