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1.2014  17:55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要求,我省已于2014年9月22日公布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各市、县(市、区)也将于今年年底前公布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制定《办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有利于锁定改革目标,巩固改革成果,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为推动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打下良好基础。为此,省编办根据《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调研论证起草了《办法》,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17市编办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印发。《办法》对目录效力、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目录动态管理、审改部门职责和行政审批机关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十七条,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效力。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的《目录》。《目录》应当在各级政府、各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以及各行政审批机关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

  (三)明确了审改部门职责。各级审改部门是《目录》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目录》管理工作,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监督检查等。   

  (四)明确了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目录》应当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类别、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是否收费等要素和内容。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五)明确了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或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办理时限等要素进行调整,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同级审改部门及时调整《目录》。

  (六)明确了行政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级审改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各级审改部门和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各级审改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审批机关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自行更改审批事项要素、增加审批环节或时限、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等问题,各级审改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审批机关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明确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或因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要在有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级审改部门,审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程序调整《目录》。《办法》还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以及上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外,《目录》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39号文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鲁政发〔2014〕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