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

15.12.2017  15:28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周密安排部署,细化任务分解,严格预警分级标准、强化应急减排措施和责任落实。

  据悉,新修订的《应急预案》是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由省环保厅组织对2016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在2016年版基础上对基本构架、成员单位、预警分级标准、强制减排指标、应急减排措施、减排项目清单等六块内容进行了调整。 

   基本框架更加科学  成员单位更加广泛  

  新修订的《应急预案》由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发布、应急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演练、责任追究、附则10个部分组成,相较于2016版的8个部分,增加了3个部分,删除了应急预防1个部分,使其内容更加科学和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和可督查性。 

  在组织机构方面,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共31个,其中省直部门14个比原来增加了2个。 

   预警分级标准更加严格  预警和响应启动标准更加统一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要求,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由过去按天计算改为现在的按小时均值计算,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对应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蓝色预警,同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另外,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当启动Ⅰ级响应时,省应急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现场工作人员对各相关城市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查。 

   强制减排指标更加明确、项目清单更加具体  减排措施更加务实  

  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将减排指标细化为4项:SO2、NOX、PM(细颗粒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针对不同预警级别,对主要污染物提出了明确的减排要求,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通过编制“一城一案、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通过错峰运输、错峰生产和限产、轮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实现“削峰降频、降低污染级别”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明确规定剔除以下7种类型企业或行为:僵尸企业;虚假企业;已取缔或计划取缔“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燃煤小锅炉;已纳入常规性管理的黄标车;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已列入调整产业结构或化解过剩产能而搬迁的企业。 

  此外,预案还区别计算3种类型企业应急减排量,包括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燃煤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计算应急减排量;已列入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其污染物减排量按1.2倍核算;因市场不景气或环境质量改善提标等原因出现的生产负荷不饱和生产的企业,其污染物减排基数按实际生产负荷计算。

  预案规定,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但污染物减排比例必须达到应急响应期间相应级别的减排目标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将强制应急减排的比例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分别分配到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确保应急减排量可控制、可检查、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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