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6年 第2号)

18.01.2016  15:43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16年第2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第265号),现就做好山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山东省辖区内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总局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凡我省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总局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统一对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停止生产。

  五、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公告执行。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