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月”

06.10.2015  09:40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这一决定,明确写入刚刚通过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此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山东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73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60名,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1100多个。全省已有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9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

  此外,山东省还将“生产性保护”概念引入立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业户达39000多家,年营业收入接近200亿元,从业人员265万余人。(来源 人民日报 记者 卞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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