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给民用煤立规矩

15.11.2016  14:06

    本报记者周雁凌 董若义 见习记者王文硕济南报道 山东省质监局日前发布《商品煤质量 第1部分:民用散煤》、《商品煤质量 第2部分:民用型煤》两项地方标准,对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作出明确界定。

  这两项标准指出,民用散煤主要用于炊事、取暖、烘干、消毒等非工业用途的未经外形加工、分散式使用的煤炭;民用型煤指将粉碎的无烟煤煤料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状、一定尺寸和一定理化性能的块状燃料,且主要用于炊事、取暖、烘干、消毒等非工业用途的型煤。Ⅰ级民用散煤、型煤含硫量不得超过0.5%,Ⅱ级要分别低于1%和0.8%;所有民用散煤高位发热量要高于24MJ/kg,灰分含量要低于16%,煤粉含量不高于10%。

  山东省质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省工商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协作。严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