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尚未完结的"罗生门"

01.08.2015  12:59
  



  



  文字/大众网记者 马俊骥 郭豪

  这是一起缘起交警执法的刑事自诉案件。

  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的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曹县交警大队民警和协勤人员对其执法的过程中,右髋臼骨折,致8级伤残。

  自2014年4月起,李某不断在网上发帖控诉曹县交警大队“暴力执法”。

  2015年1月13日,李某网帖所述的打人者协勤张某,以个人身份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李某和帮助李某在网上发帖的赵某犯诽谤罪。

  2015年3月2日,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反诉张某,5月20日,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

  7月10日,山东菏泽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7月15日,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这起尚无终审判决的案件,被媒体称为“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

  7月21日至23日,大众网记者在菏泽、曹县等地,实地探访事发地点,采访案件当事人,通过大量独家材料,起底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背后的“罗生门”。

  1、事发经过

  核心提示:

  路遇查车——弃车逃跑——摔倒致残——发帖控诉——被告诽谤——反诉伤害

  □发帖人骑摩托遇交警查车,弃车而逃摔倒腿部致残

  □连续发帖控诉:遭交警暴力执法殴打致残

  

李某2014年4月6日所发的网帖中称,张某抓住他的肩上衣用力一甩,将他摔倒在地。曹县交警发布现场视频后,李某对这一说法进行了修改。



  

李某所发网帖截图



  《血泪控诉腿被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人》、《交警暴力执法打残废》、《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李某不管不问》……自2014年4月起,近十条类似标题的帖文被发布在网上。发帖的是山东菏泽曹县魏湾镇某村村民李某,描述的是李某遭遇曹县交警大队交警人员“暴力执法”致其腿部残疾的经历。

  李某在帖文中描述,2014年3月28日中午11:30许,他骑摩托车行至魏湾镇户花园村西头时,遇到交警人员流动查车,他被交警查住后弃车逃跑。

  李某弃车逃跑,随即引发了“蝴蝶效应”。李某帖文中称,他被随后追上的协勤张某抓摔倒在地,右大腿受伤疼痛。李某向张某求救,交警人员没有立即送医诊治,而是把他拉起后猛摔倒地上,并强行塞进警车,拉至曹县交警大队。交警夺走他的手机,把他关在警车内两个多小时,直到下午2:30左右,协勤张某等四人将他送到了医院。

  李某称,在医院门口,他因腿疼不能下车,张某再次殴打他。张某等四人强行将李某拉下车,受伤的右腿被座位别住二次拉伤。目前,李某右髋臼骨折后遗症属八级伤残。

  李某的网帖一经发出就引发关注,很多网友在回帖中表达了对“受害人”李某的同情,谴责山东曹县交警的暴力执法行为,有的甚至用侮辱性词语进行攻击、谩骂。

  2014年4月12日,曹县交警大队在网上发布了事发时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李某没有被抓摔、殴打,但李某称,这段视频经过了警方剪辑修改,殴打他的片段被损毁了。

  由此,事件演变成了一场现实版的“罗生门”,李某继续发帖反映,直到他这个“受害者”被告上法庭。

  □交警协勤张某刑事自诉发帖人李某诽谤

  □发帖人李某反诉张某故意伤害

  

李某的上诉书(部分)



  2015年1月13日,李某网帖中多次提到殴打他的协勤张某以个人身份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李某和帮助李某在网上发帖的赵某犯诽谤罪。

  张某称,李某故意捏造其身体损伤是他暴力殴打所致的内容,并通过网络发帖对张某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使他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因为网络发帖被认定为诽谤罪的案例并不常见,这是由于我国《刑法》之前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并不明确。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诽谤罪。

  3月2日,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反诉张某,认为张某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行政职权,暴力执法,故意伤害将他殴打致残。5月20日,曹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合并审理。

  7月10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诽谤罪名成立,情节严重,鉴于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诽谤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赵某被判无罪。被反诉故意伤害罪的张某被判无罪。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证据之辩

  核心提示:发帖人是否被殴?是摔倒还是“被抓摔倒”?协勤张某能否成为自诉主体?

  □现场执法视频曝光,发帖人是自己摔倒而非“被抓摔

  7月22日,大众网记者电话采访了自诉人张某。张某说,这起案子让他身心疲惫,给他的生活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他不想多去回应,他所有想说的话都提交给法院了,有诉讼请求,有证言,这些判决书上都有。

  同日晚,大众网记者辗转联系到了本案的被告李某,因一审判决未生效,他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李某称他正在外地看病,他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接受了大众网记者的采访,并提供了法院判决书的照片。

  7月23日,大众网又相继采访了曹县交警大队,对方向记者提供了事发时的现场执法视频以及送李某去医院就医时,在医院门口的视频监控资料。

  从上述采访以及材料中,大众网记者了解到,一审庭审当中,李某是如何受伤的、张某是否殴打了李某,成为双方争论的核心。这直接影响李某的网帖是否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证明这两个关键细节的证据,也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据一审判决书:李某在网帖中描述,他弃车逃跑时,被追上的张某“抓摔倒在地”,导致大腿部第一次受伤。针对这一描述,张某称李某摔倒时,他在李某身后约2米的位置根本够不到李某,更别说“抓摔”他了。对于这一说法,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现场执法视频(即曹县交警大队向大众网提供的执法视频)作为证据。

  大众网记者这份视频中看到,2014年3月28日中午11:32,李某骑摩托车沿户花园村西头的马路由东向西行驶,遇到了交警。当摩托车接近前面一辆警车时,张某从该警车中下来,示意李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没有停车,斜穿过马路躲开张某,张某跟着车小跑了几步,挡在车的侧前方。李某在路边把车停下,没有停稳,于是将摩托车往前顺势一送,跳下车逃跑。张某在后面追赶,李某跑出大约二三十米,身子突然一歪,摔倒在地。从视频中不难看到,在李某摔倒时,张某距离他确实还有一段距离,看不出张某有抓摔李某的动作。

  7月22日晚,李某在接受大众网记者网络视频采访时承认,他是自己摔倒的,不是被张某抓摔倒的。之前在网帖中称被张某抓摔倒在地,李某对此的解释是:“我感觉他在碰着我了,但是拉没拉,拉多狠,可能是跑的当中会感觉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庭认为,现有各项证据均能一致证明李某是在弃车逃跑过程中自身摔倒而致其右腿受伤。

  □ 视频证据中无发帖人被殴内容,发帖人称视频被剪辑修改过了

  据一审判决书:李某在帖文中描述,交警人员抬李某上警车时,他被猛摔在地上。在医院门口,李某因腿疼无法下车,遭到了张某的殴打。被强行拉下车时,他的伤腿被车里的座位别住受到了二次拉伤。张某称,他们开车将李某送到医院,到医院要了担架,将李某从车上架下来,用担架抬去检查,没有人强行将李某拉下车并将他的腿别在车里。

  针对这一描述,张某向法庭提交了现场执法视频和医院门口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大众网记者从现场执法视频中看到,李某倒地时,在后面追赶的张某、张某的一名同事,以及警车都到了李某的身边,张某站立在李某身边录像,同事站在稍远处,大约10秒钟后,这名同事和警车上下来的一名交警人员将李某拉起,抬向警车。在此期间,看不出交警人员有抬摔、殴打李某的动作。

  大众网记者从医院门口监控视频中看到,2014年3月28日14:39,李某被四名身着警察制服的人用担架抬进医院,视频中没有看到李某在下车时是否遭到了张某的殴打。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庭认为,曹县公安局、菏泽市公安局分别作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以及证人证言和视频、录像证据,能够一致证明李某的右髋臼骨折系其本人在弃车逃跑过程中摔倒所致,而非自诉人张某殴打所致。

  法庭认为,李某所散布的内容与在案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不符,显系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

  在接受大众网记者网络视频采访时,李某称,他对法院的认定并不认同,因为张某提交的视频证据被剪辑修改过,他被交警人员抬摔、殴打的片段都被损毁删除了。

  □发帖人称协勤张某不符合自诉主体被驳回,反诉协勤有罪但无证据

  在大众网记者的采访中,发帖人李某认为,他的网帖针对的是曹县交警,并不是张某个人,即使使用了“畜生交警”等侮辱性词汇,也是针对张某的职务行为,“我跟他这个人无冤无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张某不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大众网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对于李某提出的“张某的诉讼主题不适格”,一审法院未采纳。法庭认为,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帖文,虽说是想通过网民对曹县交警大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批评,但是其在帖文中却明确捏造了张某对其殴打的具体情节,经网络传播,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和人格权,因此,张某作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规定:大众网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自诉李某诽谤罪,张某须向法庭提交李某捏造事实、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李某反诉张某故意伤害罪,则须要李某提交张某故意非法伤害其身体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戳中了李某的“死穴”,因为他没有能证明张某故意伤害的确凿证据。

  3、取证与审判

  核心提示:“两高”关于网络诽谤信息的司法解释

  □发帖人帖文被点了6万,远超点击5000的“情节严重”标准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李某在网络上散布的帖文内容属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然而,要构成诽谤罪,还必须具备一个要件——情节严重。

  大众网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中看到,根据【“两高”2013年9月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曹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2日经远程勘验,被告人李某的帖文浏览量达到10753次,被转载了201次;于2015年2月12日经远程勘验,浏览量达61558次,被转载了314次。这一数据远超“两高”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成为李某构成诽谤罪的“最后一根稻草”。

  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处罚,又因李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反诉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反诉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张某无罪。

  

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



  

一审判决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