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通过 12月起施行

24.09.2016  12:40

  23日,《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弥补了山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其中明确规定,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而且,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焦点一

  家长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

  在山东,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比例呈上升趋势。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新伟介绍,2015年,全省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近1800人;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00多件,涉及未成年人3700多人;治安处罚未成年人14000多人,涉毒犯罪未成年人近30人,强制戒毒的未成年人1000多人。

  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条例应运而生。记者了解到,针对监护缺失或不当导致出现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这一问题,该条例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一章,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明确。“这在上位法以及外省地方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

  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外出务工、经商,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告知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

  此次,山东还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设定了多处“行为禁区”。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放任其离家出走;强迫、放任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教唆、胁迫、引诱、放任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其他行为。

  焦点二

  学校不得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

  对违反纪律的未成年学生,“不抛弃、不放弃”是一项重要的保护准则。此次,山东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以劝退等方式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因严重违反纪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可以实行留校试读进行教育、帮助;被开除学籍或被勒令退学的,学校应出具情况报告,并报送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引人关注的是,上述条例中还特意提出,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处分前,应当向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申辩。处分撤销的,学校应当及时销毁学生个人档案中的处分记录。

  除此之外,山东还规定,旅馆接待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所在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焦点三

  监护人放任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

  此次,山东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符合法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规定,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咋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