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在工作场所被同事打伤 这能算工伤吗?

04.09.2014  16:38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工伤,一时间成了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工伤,一时间成了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淄博市的于女士多年来一直在滨州一家工厂打工,近日,她就带着一则关于工伤的疑问,拨通了本报《律师说法》栏目的咨询热线。

  于女士所在的工厂是轮班制,今年1月28日当天,正好轮到于女士上夜班,晚上8点20分左右,于女士和另外一个值班的同事赶到了单位,谁知迎接他们的却是一场意想不到的风波。“按理说,交接班时间是在晚上8点半,我们还算是提前到了呢,可是在我前面上班的同事非嫌我们来得太晚,我认为她是故意找麻烦,就和她吵起来了,最后她把她妈也叫来,两个人把我给打了,”于女士在电话中回忆说。

  因为这场风波,于女士不得不入院治疗,还遵照医嘱在家休养了一个月,才重返工作岗位,而打人的两母女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由于于女士在打斗中划伤了对方的脸,于女士也被罚了500元。

  由于对方拒绝赔偿于女士的医药费,于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等待开庭的过程中,于女士看到了关于工伤的一系列消息,她突然想到,自己的情况可不可以算作工伤呢?

  律师说法:

  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  郑新兵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确实有涉及于女士情况的相关规定,如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同时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伤害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必须与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在工作场所斗殴,本身就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因此,在于女士的遭遇中,于女士与对方是否存在个人恩怨(打人同事叫来其母一起动手)、是否与打人者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均需要于女士举证,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予以认定,否则很难证明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受伤,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殷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