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工程质量提升两年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7.10.2014  13:54

 

 

鲁建建字〔2014〕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于2014年10月25日前报厅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处)。

二、建立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进展月报制度。各级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要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上月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连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一并上报省厅。省厅将定期通报,并对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曝光,对行动组织开展缓慢,工作不落实的市地,予以通报批评。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年10月25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厅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建设处)。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同时,要针对性重点检查: 一是 保障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是 有群众举报的项目; 三是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要求,对查出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可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全国、省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省厅已从相关处室抽调人员成立了专门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力量,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济南、青岛市是我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先行城市,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积累经验。

联系人:常景国,电话:0531-8708701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略)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略)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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