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的通知

14.04.2016  10:24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房管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进一步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开展,加大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鲁建建字〔2014〕30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各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城市老旧建筑。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情况,重点检查安排每季度开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质量、安全、市场问题,闭环整改情况。

(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两书一牌”制度情况(签定授权书、承诺书、设立永久性标牌)。

(三)各市住建系统各部门部署组织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执法检查,正面典型宣传和曝光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各市住建系统推广应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推动工程项目在线审批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化水平情况;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建市〔2015〕140号文件推动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1号),清理取消建筑企业跨地域承揽业务备案审查等地域壁垒情况。

(五)各市开展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排查方案、分解落实责任情况;建立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台帐及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档案情况;组织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自查自报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排查及采取有效措施解除隐患情况。

(六)检查随机抽查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项目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情况。

(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以及模板、脚手架支撑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等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工作环境情况。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九)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三、检查程序

(一)由组长向受检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含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与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取得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建议;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等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执法等情况。

(三)检查项目采取“扫马路”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检查3个在建住宅工程、1个公共建筑、1个市政工程和1个城市老旧建筑。分不同专业小组现场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老旧建筑安全、建筑市场秩序。

(四)由检查组专家采用PPT方式向市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各参建主体逐个项目提出反馈意见。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工程,下达执法建议书。

(五)检查结束后,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

四、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5月下旬,由各市进行全面自查;6月上旬,省厅将抽调专家分赴各市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宜

(一)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清单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结构类型、开工时间、检查时形象进度、参建单位、工程类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老旧建筑)等内容;济南、青岛两市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清单。

(二)本次检查由各市住建部门牵头协调组织,房管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部门配合,请各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三)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四)要严格责任落实,认真开展自查和拉网式检查,及时跟踪处置检查发现的各类不规范行为,保证不整改到位不放过,不处罚到位不放过。

(五)各市全面自查情况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城市老旧建筑使用安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务于2016年6月1日前报送省厅工程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和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联络员发生变化的,请于4月20日前上报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鹏,电话:0531-87080852(传真),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 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  

      2. 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督导情况一览表  

      3. 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