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男子去世后亲属被索债130万 巨额借条是真是假?

06.04.2016  11:36

  济南一男子因病去世后,出借人拿着两张合计金额130万元的借条,向男子的妻子及父母追债。历下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借条中所写的钱已实际交付,遂驳回出借人的还款要求。该案上诉后,济南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庭陈述】男子生前系银行员工 父母称其年收入30万

  出借人韦小雪向法院提交了何星生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韦小雪要求何星的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衣吉吉与何星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结婚,婚后无子女,何星于2013年9月因病去世。被告何之遥系何星之父、金玉璋系何星之母。何星除被告衣吉吉、何之遥、金玉璋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何星生前有房产两套。韦小雪向法院提交了何星生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上面写着“逾期若无还款能力,以某某山庄(某某花园)房产一处作为抵押”。

  韦小雪称自己系医学硕士,2009年至2011年在青岛某医院工作。韦小雪的父母为公务员和工人。韦小雪与何星系经人介绍认识,何星因为在北京投资需要用钱,遂向韦小雪借款。韦小雪在与何星喝茶、打牌时以现金的方式向何星支付的借款。韦小雪对其上述主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被告衣吉吉称,对于借款真实性没异议,其于2011年左右知道的借款,借款据说用于北京的投资,但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之遥、金玉璋主张,韦小雪所诉并非真实借款,仅凭借条无法证实借款已实际发生。何星生前为某银行济南分行职员,每年仅工资一项的稳定收入就在30万元左右,其家庭的主要支出为偿还两套房产的贷款,每年偿还约6万元左右,没有其他的大额支出。

  【案件分析】原告陈述不合常理 借条真实性引怀疑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合同生效条件。就本案而言,关于借条的真实性有三点怀疑。第一,本案两份借条均由出借人韦小雪自行打印后交由借款人何星签字,该方式与传统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条书写习惯不符,仅凭签名难以证实借条记载内容系借款人的真实意愿的自由表达。第二,韦小雪称两份借条系对双方之前债务的汇总,但两份借条上并未记载任何关于该方面的信息,韦小雪该主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第三,房屋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韦小雪受过硕士研究生高等教育,应当具备该法律常识。两套房屋均办理了房产证,可以且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无法证实韦小雪持有的两份房产证系以合法方式取得,故韦小雪据以持有两份房产证的事实印证借款真实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从支付能力来看,借款发生时,韦小雪尚未参加工作,并无大额稳定的合法收入,出借如此大额的借款与韦小雪出借能力不符。另一方面,借款发生时,韦小雪并不在济南,其称每次均系现金交付,无任何一笔经银行转账交付,无任何人在现场见证,其向朋友借款80余万元亦无任何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自己亦未将借来的款项存入银行;上述陈述不合常理,足以引起合理怀疑。

  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济南中院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张兴欣表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原告韦小雪对于借款来源、交付方式及借款行为发生具体情况的陈述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历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韦小雪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济南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