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差旅新规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用车应交费

05.08.2019  19:41

    新华社济南8月4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同步作出规范,对山东省直部门出差人员如何交纳、按什么标准交纳、如何开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新规8月起开始实施。

    新规中,差旅伙食费标准更加明确。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其中,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新规细化了市内交通费标准。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