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新规积极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08.09.2017  16:12

8月14日,德州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试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德州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

意见》强调了法律援助告知程序。公安机关应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当日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之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履行告知义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转交的申请后,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审查并作出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意见》扩大了刑事通知类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在原有受援人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基础上,增加未成年人、年满75岁的老年人和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作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通知给予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确保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意见》同时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援助,确保刑事案件的所有当事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援助权利。

意见》加强了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方便,免收查档费、案卷材料复制费等费用,并保证必要的时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书面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德州市司法局在推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中先行先试迈出了重要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