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开展《精神卫生法》专项监督检查

18.12.2015  16:54

  为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按照《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卫监督字〔2015〕18号)要求,12月10日至16日,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员和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对全市的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县市区的部分精神防治机构进行了督导检查。

  此次依法检查内容包括:医院重症精神病人的检出、救治、管理情况,精神卫生机构的执业人员资质、诊疗科目开展情况、病历和处方的书写等。卫生监督员分别对医院的精神疾病门诊、各临床住院部、康复训练、功能检查室等科室进行了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从事精神病防治的机构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未发现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现象;抽查的从事精神疾病诊断治疗的执业人员均具备法定的执业资质,能够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收治精神病患者。同时,通过检查也发现部分精神病防治机构医疗废物、医院污水处置不规范,部分机构人员配备不能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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