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政府发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8.09.2016  19:08

  为全面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9月13日,济宁市政府发布了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即济宁市的“水十条”。

  方案以《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指导,以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为核心,进一步巩固流域治污成果,全面深化“治用保”策略,强力推进全流域、全过程、全覆盖的深度治污体系,深入实施精准治污,大力推行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深化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系统提升流域安全防控水平,加强水环境管理。到2020年,13条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济宁市、邹城市、曲阜市和嘉祥县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除地质原因外);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到2030年,市控及以上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生态环境承载力明显提高,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水环境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方案》构建了水污染防治大格局。坚持党政主导,夯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工作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逐条河流确定水质目标、治理措施、工程项目及完成时限,将治理任务逐一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严格实行水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对工作方案落实不到位的和辖区断面长期超标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加强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进一步健全指挥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定期组织相关市直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推动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排名,并在主要媒体进行公布。要求各级政府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地公开各类环境信息。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 2463)要求设置排污口,主动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