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保局压实基层单位“两个责任”

06.03.2015  23:28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青岛市环保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基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定落实  “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对基层单位“两个责任”的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理清责任,明确基层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意见》明确了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全面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是加强班子建设,管理带好队伍,强化对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及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任务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规定条件标准和权限选好用好干部,健全完善决策机制,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强化依法履职和作风效能监督,领导率先垂范当表率。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担负领导责任。经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压实夯实责任,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清晰,党风廉政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能够与环保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强化监督,明确基层党风廉政工作监督责任

  根据环保部门五分之四的工作人员在基层,大量的审批、执法权限在基层,而基层单位又没有专职纪检干部的实际情况,为使“两个责任”在基层落地生根,《意见》要求各基层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监督责任。同时明确要求承担的五项重点监督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确保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廉政教育。并及时向市局党组和纪检部门报告工作。

  三、健全制度,明确“两个责任”落实的措施

  为切实把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意见》提出了六项保障措施:建立“签字背书”制度,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别进行“签字背书”,责任对象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两个责任”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每年年底向局党组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负有监督责任的领导向市局党组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建立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完善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要求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定期约谈,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廉政谈话一次。同时要加强廉政风险点的筛查、预防和控制。完善考核办法,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出现严重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问题,主要负责人及班子相关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并按规定和程序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