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限期完成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23.12.2015  18:00

  近日,青岛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物价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对青岛市今后三年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进行了规划和部署,进一步削减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超低排放”,也称清洁排放、超洁净排放,是指燃煤锅炉在达到国家、省大气污染物现行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洁净煤技术和废气深度处理技术应用等措施,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轮机或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从而进一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意见》,2016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7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累计达到20%以上;2017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台数达到50%以上;2018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享受国家、省有关电价补贴、上网电量分配、电量奖励等支持政策,可争取获得省奖励资金;对2018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他燃煤企业,享受财政“以奖代补”支持政策。并且,在排污费差别化征收中,超低排放企业也可依照相关政策获得不同程度排污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