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出台

02.09.2014  17:44

   中国山东网9月1日讯 (记者 王晔)1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新闻通报会。据悉,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依照有关程序制定完毕后发布施行。

  该《办法》将明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办法》将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奖惩措施,层层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办法》拟规定,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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