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公安不立案不作为被投诉

16.08.2016  23:07

人民论坛网讯 (记者 赵毅 钱信忠)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直接反映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工作作风。为主动顺应群众新期待,2015年4月,公安部决定,把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作为重点整改事项。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是准确把握社会治安形势、提升预防打击犯罪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客观要求,是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推动形成从严治警新常态的重要抓手。

2016年4月,人民日报人民论坛网接到实名举报:青岛市黄岛公安分局在办理青岛中石永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永固”)总经理李某亮、财务总监李某明涉嫌职务侵占案件中,纵容犯罪行为的发生,违法办案、严重不作为。导致公司合法利益无从保障,损失巨大。

事件回顾

2015年3月,“中石永固”进行净资产评估,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本应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110万元和54万元两笔工程款合计164万元的支票,分别被总经理李某亮取走存入财务总监李某明个人账户,涉嫌职务侵占,数额巨大。银行对账单证明110万元和54万元两笔款项已经存入李某明账户。根据同时段公司分别开具给第三方公司的支票头和公司内部付款申请单显示,进入财务总监李某明账户的钱款就第三方公司的工程款。

经公司内部追缴无果,于2016年1月28日向黄岛公安分局报案,经侦大队二中队受理至今6月有余,既不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司负责人多次找予案件负责人王开绪副队长,他不是说没时间就是说正在调查中。当公司负责人质疑为何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等相关规定做出是否立案的明确答复时,王队长表示:“案件量大,90%的案件都不会按照规定出具通知书”。

律师意见

公司总经理李某亮、财务总监李某明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管、经手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将属于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既遂,该行为自李某亮将单位所有的164万元存入李某明的个人账户时已经既遂。至于李某亮、李某明如何使用、挥霍上述财产,并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定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记者采访了案件负责人黄岛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二中队王开绪副队长,其表示:李某亮是公司股东,公司的钱愿意怎么花就怎么花。非但如此,王副队长还拿出一些报案方“中石永固”的纸质材料给记者看,说“中石永固”有违法的地方。记者表示,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中石永固”有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中石永固”工作人员表示:“记者采访过后,黄岛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和王开绪副队长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找到公司负责人和总经理李某亮在公安局会议室见面,想要调解,但不欢而散”。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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