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好判难执行 探望父母多少次算多?

15.02.2016  18:39

   “常回家看看” 好判难执行

  探望父母 多少次算多?

  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有法院调研结果显示,此前赡养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物质层面,比如赡养费、医疗费的分担。但随着我国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

   首案

  老人诉求女儿常回家看看

  法院判决每月看望一次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起诉子女单纯要求负担赡养费的案件数量在减少,精神诉求所占比重在不断提高。赡养纠纷也不再局限于“家务事”范畴,更多的老人选择走向法庭,向子女提出精神赡养的要求。

  在北京市范围内,法院最早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常回家看看”类案件是在2013年年底。当时坚持要为自己的赡养问题讨个说法的,是已经81岁高龄的尹大爷。

  尹大爷育有四子两女,但在老伴去世,自己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两个女儿却很少来家中看望,即使前来,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两圈就走”。因认为两个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尹大爷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法院判决两女儿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提出了“精神赡养”的要求,即两人要每星期前来看望自己一次。

  两个女儿都表示,自己一直在支付老人的赡养费,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实现,因为两人都有各自的家庭需要照料,需要替儿女照顾孙辈,经常去老人家中探望确实无法保证。

  经审理,昌平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故判决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并且两名被告要每月看望尹大爷一次。

   现实

  判决容易下执行不好办

  “常回家看看”难有完满结局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现在已经并不鲜见。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判决得到很好的执行,一起诉讼才真正能够得到解决。

  但这类“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朝阳法院曾判决过一起这样的案件。87岁的胡老汉的两子一女被法院判决支付赡养费,并至少每月探望胡老汉一次。但判决生效后,虽然大儿子和女儿都履行了自己的探视义务,但二儿子始终没有履行判决,并断然拒绝了探视老人的可能性,“既然父子已经对簿公堂,每个月的探视也不现实了。”

  虽然胡老汉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案件的结果却没有再见诸报端。

  “事情走到法院,矛盾也就激化了,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对于赡养纠纷,怀柔法院民一庭姜丽娜法官表示,作为裁判者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执行下去,是很难实现的。

  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频率。但对于探望的质量,是无法精确量化的。“即使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法官带着儿女去看老人了,但这还有什么意义呢?子女不是自愿的,就无法保证探望质量。”

  在执行工作中,丰台法院执行二庭李长海法官处理过不少赡养纠纷。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李法官发现,许多老人索要赡养费只是一种手段,“就是通过要赡养费这种形式,让子女多来看看自己。”

  但真正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老人,大多是为索要赡养费、医疗费,而强制要求子女前来探望的,目前北京被媒体披露的仅有胡老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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