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平邑官方如明知纵火通报自焚 则涉违法犯罪

20.09.2015  17:15

  9月14日,山东平邑发生烧房强拆事件。房主张某被烧死,其妻被“劫”后抛到路上。

  官方起初通报称死者是自杀,随后风向突变,3名官员被刑事拘留,7名城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临沂市官方认为:这是一起由基层干部纲纪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恶劣事件。   此案,必须深刻反思。拆迁工作不能违反民意,更不能以犯罪手段去实施,否则效果必是适得其反。   目前,本案法律上涉及三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谁放火烧的?必须查明。如果是强拆人员放火烧的,则涉嫌放火罪。放火危害极大,古代也是重罪。   《唐律疏议》第432条规定:“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唐律对放火烧伤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现行刑法第115条也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把放火致人伤亡,作为放火罪的量刑情节来处理。   本案如系非强拆人员放火,而是死者自焚,则不构成放火罪。但是第三人从外面锁住门,使得屋内人无法外逃,而致其于死地的行为,也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   第二个问题,被刑拘的三官员究竟涉嫌何罪?媒体没有报道罪名,目前信息还不透明。罪名,是刑事控告的基本要素,刑事拘留是必须有罪名的。没有报道,或因是罪名难定。   显然,本案中三官员如果涉嫌指使强拆人员违法犯罪,则与强拆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或是放火罪,或是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首先想出主意并组织实施的是主犯,其对所有犯罪结果负责。   第三个问题,是官方的通报责任。山东平邑官方起初通报称“初步认定,排除他人人为纵火,火灾系死者张纪民自身行为所致。”     随后风向突变,3名官员因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名城管人员因涉嫌非法拘禁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官方明知是纵火,还认定为自焚,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刑法九修正案第291条之一新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官方通报,必须实事求是,措辞得当,留有余地;如果颠倒黑白,则要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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