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警通报2015年下半年十起酒驾事故典型案例

18.12.2015  00:53

  中国山东网12月17日讯 (记者 张敏敏)记者从济南市交警部门获悉,2015年下半年以来,济南市共发生涉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78起,造成20人死亡,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超35.4万元。交警部门发布了10起酒驾事故案例较为典型,希望广大驾驶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案例一

  2015年7月2日20时40分许,张庆利(男,26岁,身份证号:3701121989****0018)醉酒驾驶鲁A325U0号小型轿车,沿历城区孙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角巷村路口北侧处时逆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立峰(男,35岁,身份证号:3701121979****1013)醉酒、无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黄立峰及其女儿、儿子三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庆利弃车逃逸,后被抓获。经检测,张庆利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庆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黄立峰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黄立峰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

  案例二

  2015年7月7日1时40分许,周生军(男,21岁,身份证号:3701241994****4576)穿拖鞋、醉酒驾驶鲁A165UC号小型轿车(车内驾乘人员共六人),沿天桥区凤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山路062号路灯杆前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经检测,周生军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周生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2015年7月23日16时15分许,于曙光(男,汉族,身份证号:3706861981****2516)醉酒驾驶鲁JDG868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市中区望岳路262号灯杆前时,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于曙光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受伤。经检测,于曙光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于曙光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

  案例四

  2015年8月16日19时20分许,郑宝立(男,41岁,身份证号:3701041974****4116)醉酒驾驶鲁AWA69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槐荫区济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齐路10KV吴槐线20号线杆处时逆向行驶,与一辆货车发生事故,造成郑宝立当场死亡。经检测,郑宝立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郑宝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

  案例五

  2015年8月29日2时25分许,娄沅虎(男,24岁,身份证号:3701121991****0515)醉酒驾驶鲁AGP851号小型轿车,沿历城区唐冶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城路口处时,撞在路口交通安全设施上发生事故,造成娄沅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名乘车人受伤。经检测,娄沅虎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娄沅虎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

  案例六

  2015年8月10日18时18分许,朱立军(男,39岁,身份证号:3724011976****643X)醉酒鲁NTF151号小型轿车,在历下区山师东路二附中路口处倒车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检测,朱立军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朱立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七

  2015年9月22日1时32分许,曾庆发(男,21岁,身份证号:3701121994****2917)醉酒驾驶鲁A177YL号小型轿车,沿历下区世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路路口时,超速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小型轿车撞在交通安全设施上发生事故,造成曾庆发当场死亡、两名乘车人受伤。经检测,曾庆发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在这起事故中,曾庆发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本人死亡。

  案例八

  2015年10月14日16时5分许,刘加荣(男,31岁,身份证号:3701041984****2230)醉酒驾驶鲁AAA551号小型轿车,沿北园高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路下口处倒车时,与后方同车道内一辆小型客车发生事故,造成刘加荣受伤。经检测,刘加荣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刘加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九

  2015年10月25日14时许,刘心会(男,41岁,身份证号:3701211973****2034)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高新区春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大道路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事故,造成刘心会及乘车人两人受伤。经检测,刘心会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刘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十

  2015年10月29日21时13分许,张四军(男,40岁,身份证号:4111231975****5016)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醉酒驾驶鲁A1R629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高新区工业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业南路304号灯杆处时,撞在路沿石上发生事故,造成张四军受伤。经检测,张四军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四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链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代价

  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今年的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584440元,丧葬费2968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全额)366460元,仅此三项赔偿数额就达到近100万元。而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商业险的部分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个人及其子女将造成不利影响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人在入学、参军、就业、办理移民、出国签证、留学等方面都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已在职的,将被开除公职,已入党的,将被开除党籍。而其子女也将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