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曝光2016年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16.03.2017  03:38

   中国山东网3月15日讯 (记者 杜典) “关节置换手术成功率100%”“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类似这样的广告语对广大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去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10起2016年已查结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其中就有不少企业因为使用违禁词受罚。

  具体案例如下:

   一、济宁××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济宁××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含有“……已成功为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的900余名先心病患儿免费实施了爱心手术,成功率100%。”“……关节置换手术成功率100%,关节镜手术成功率99%……”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济宁市工商局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二、海阳××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时,广告中含有“……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高星级酒店集团……”“十里金滩距海青轻轨……站点仅5分钟车程”等内容;当事人销售楼盘时,通过补充协议减轻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另当事人使用违法格式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三、枣庄××电视媒体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播出的“××胶囊、××氨糖胶囊、××微生态口服液”等多个广告中含有“以专家名义表示功效的断言”“以养生栏目的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等违法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的规定,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1万元。

   四、青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宣传彩页及套封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字绝对化用语,利用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为公司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相关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502万元。

   五、青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注册了“××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微信认证。当事人在没有和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含有“……资金由第三方工商银行监管……资金池资金流是永续增加的,保证消费者100%分红权……”等内容,以上广告是当事人利用自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六、泰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发布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向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了“××”公众号(类型为:订阅号),2015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成功。一年多时间以来,当事人利用该微信订阅号传播媒介,陆续发布了××牌香烟系列产品的包装、装潢及文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构成在大众传播媒介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行为。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七、泰安××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户外广告案。 当事人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期间,在泰安市区公交候车亭的灯箱上发布了内容为“4月24日,……××盛大开盘,财源旺铺,现房发售,5年返租35%,即买即收益……”的广告,广告费用为858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并不得还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85812元。

   八、东营××电视媒体以介绍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播出的老李治未病健康讲座中,为广告主变相发布了××长乐胶囊保健食品广告;通过播出的国粹中医养生苑和非常帮助栏目健康讲座中,变相发布了××益寿强身膏等药品广告。当事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德州××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的名称是“德州天宏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为了显示自身规模,吸引更多顾客,于2016年4月28日开始,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整形医院”、“××医疗美容集团德州旗舰店”等字样,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真实名称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和决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德州市德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十、高唐县××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印制了带有其医院标志的包装袋使用,上面印有“……价格低,质量优……免费出车,昼夜服务,随叫随到”等广告宣传内容,但当事人救护车出车一直向患者收取车费,与对外宣传称其“免费出车”不符,侵犯了患者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5.1万元。

作者:杜典         编辑:李悦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