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09.02.2018  19:29

关于开展2017年度济南市

建筑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济建协字[2018] 1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企业,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办法》,经市城乡建设委同意,现将2017年度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去年因扬尘治理而影响工期的实际情况,今年申报工程定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并组织验收合格的工程。

二、申报工程的质量得分仍为86分以上,并且获得市“优质结构杯”奖。

三、申报本市区内的“泉城杯”工程,每家施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项。为鼓励施工企业开拓外地市场,注册地在济南的施工企业仍允许申报1项符合申报条件的外埠工程(需提供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优良工程证书或同意申报的证明)。

四、申报优良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的,不得再从中申报单体工程。

五、申报工程须提供市或县、区清欠部门出具的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外埠工程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或清欠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申报资料请于3月13日前报送到市建筑业协会(经十路14306号建设大厦2015室),同时将申报表电子版发送到协会邮箱1539664082@qq.com。

工程复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周玮  王智勇

电话:61378823

附:1、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办法

      2、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申报表(表一、表二)

      3、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组团申报表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附1: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

评 选 办 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和项目管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以下简称“泉城杯”奖)的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泉城杯”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建筑业协会颁发。“泉城杯”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泉城杯”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泉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控制在60个左右。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

第五条   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从获得“泉城杯”奖的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六条   “泉城杯”奖评选的范围是: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经质监部门核定的优良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区组团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

(四)个别工程达不到评选规模要求,但建筑设计独特,工程质量突出,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三)已参加过“泉城杯”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泉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实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留有质量安全隐患。

(六)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优良等级,并已获得市“优质结构杯”奖。

第十条   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优良率达80%以上;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的质量优良率应达到100%;小区组团应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一条   参评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由多家施工企业参建的工程,允许有一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泉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5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

      第十三条   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申请作为“泉城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和主要项目管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负责统一申报。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施工的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泉城杯”奖申报表;

(二)工程简介;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过备案部门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工程质量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用户回访证明;

(六)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复印件;

(八)“优质结构杯”奖证书复印件;

(九)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二)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

第十六条   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济南市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复查小组成员从济南市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监理、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四)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泉城杯”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的工程质量专家和协会、行业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济南建设信用网上公示一周后,提交市城乡建设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由市城乡建设委和市建筑业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向荣获“泉城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向荣获“泉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向荣获“泉城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总监和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有关县(市)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泉城杯”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济南市建筑业协会每两年组织编辑出版一本“泉城杯”奖工程画册。

第八章    纪律

第二十四条   “泉城杯”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泉城杯”奖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六条   申报“泉城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专家取消复查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济南市建筑业协会专家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得“泉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泉城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起施行。原《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评选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2:

济南市建筑工程“泉城杯”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表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竣工时间

工程      类别

质量      得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注:1、“工程类别”栏填“公建”或“住宅”。

      2、公建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含)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

      3、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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