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03.09.2014  19:04

鲁教基函〔2014〕8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4年我厅将组织开展第17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创建评估和期满5年省级规范化学校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初评:办学行为规范、教育理念先进、办学条件完善、办学特色鲜明、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且自评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的学校,可按程序提出初评申请。其中,新建学校申报的需建校满3年。

2.复评:截至2014年12月底,获得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期满5年的学校(鲁教基字〔2010〕6号文件公布的学校、2013年省级规化学校评估中未通过评估以及要求限期整改的学校),应按程序提出复评申请。

二、评估程序

(一)学校申报。申报第17批省级规范化学校和申请复评的学校,须结合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表可自行设计),填写《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限期整改的学校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各校应在8月底前将《申报表》或者整改报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市级复核。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9月底前将审核情况及通过复核学校的相关材料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三)省级验收。10月份,我厅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实地验收。11月份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抽验的办法,每市抽验不少于3所(申报学校数少于3所的全部抽查),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由我厅组织专家组逐一进行评估验收。

(四)公示公布。12月份,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达到评估验收标准的学校,我厅将通过机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布评估验收合格学校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为进一步提高评估科学性,2013年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评分制评估改为等级制评估,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等级评价标准》(附件2),并根据2013年省级规范化学校复评验收使用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年起,所有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验收和复评的学校全部按照等级制标准进行评估,填写新制定的《申报表》,原《申报表》《自评表》不再使用。

(二)学校要按照等级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评,各市要认真做好申报学校的复核工作,保证通过复核的学校均能够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各市报送材料应包括:市级复核工作报告、《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通过复核学校的《申报表》和限期整改学校的整改报告等。《汇总表》根据市级复核情况,分普通高中、特殊教育、义务教育3类排列,并标明给予黄牌整改的学校。以上材料各报送1份纸质版,同时发送电子版。所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及否决的学校比例等应在工作报告中体现。

汇总表》中各市推荐学校顺序按照三级指标中A等数量多少排序,A等数量相同的依据B等数量多少排序,A、B等数量都相同的按C等数量多少排序,A、B、C等数量也相同的由各市根据学校综合办学水平确定先后顺序。

(四)评估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各市新补充的评估专家请按《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组组建与管理办法》,填写《山东省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推荐表》,与上报材料一并报送我厅基础教育处。

(五)请各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展工作、上报材料。材料报送我厅时间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相关表格(附件)可在教育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联系人:朱新峰

联系电话:(0531)81916517,8610963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略)

2.《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等级评价标准》(略)

3.《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申报情况汇总表》(略)

4.《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专家推荐表》(略)

                                                                                      山东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