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的通知

19.12.2016  23:09

鲁粮办发〔2016〕55号

各市粮食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关于“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要求,根据《粮食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国粮发〔2012〕55号)和《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省局决定开展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内容
  (一)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科(处)室、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贯彻落实《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鲁粮字〔2016〕101号)要求、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的情况;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学习宣传情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演练、落实出入库粮

食质量检验、索证索票、建立质量档案情况。
  (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情况。1.机构建设、人员队伍、经费落实、能力提升和发挥作用情况。2.“十二五”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实施和竣工自查情况(包括中央资金使用和地方配套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安全运行情况。3.当地粮食检验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被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整合的情况。 
  (三)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落实《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新收获粮食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6〕35号)和《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6〕31号)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和库存粮食质量抽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粮食局围绕上述内容对2016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同时,认真填写报送表1-13(见附件)。
  (二)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总结工作,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填写《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
  (三)请各市粮食局将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粮食质量监测数据统计表、当地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和监督评审表纸质和电子版材料收齐,于12月18日前报省局产业处。
  联系人:孙志军,电话:0531-86403080,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6.doc

   附件7-13.xls

 
山东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