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连续第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5.08.2017  18:55

为切实保障1-4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我省确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省连续第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工伤人员3.5万人,预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增加支出约4700万元。一是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伤残级别调整,对符合条件的1-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二是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三是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