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改生态补偿办法 2016年起补偿金系数增至40万元

21.12.2015  17:17

   中国山东网12月21日讯 (记者 董理)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中的“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也就是说,修改后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比修改前提高了1倍。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所称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是指依据各设区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办法》规定,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根据《办法》,山东省环保厅、财政厅对山东17市的生态补偿资金考核有一套详细的计算公式:先要根据考核指标项算出考核得分,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 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 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 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 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 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 2 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 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 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再根据考核得分核算生态补偿资金,即17市实际所获得的省级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四个沿海城市为第一类,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济南等13市为第二类,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依照此次修改,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微克/立方米)修改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这意味着17市的空气质量如果取得改善,补偿力度将翻番,同时,空气质量退步的话,上缴的罚金也更多。

  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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