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建立企业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每季度至少一次

16.11.2016  12:41

  近日,全省工会“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工作品牌创建培训班在淄博举办。记者获悉,从明年起,要在山东全省建立企业工会与行政的沟通协商机制,将其作为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性评先树优的必备条件,且必须察看建立机制开展活动的档案材料。

  据记者了解,为进一步拓宽企业民主管理渠道,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已经联合出台《关于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落细、落小、落实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在企业中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应坚持依法合规、协商共决、因企制宜、务求实效原则。坚持先协商讨论、后表决实施,努力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坚持先酝酿沟通、后上会研究,确保协商成果让职工和企业行政双方满意;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寻求职工个体诉求和集体意愿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以解决职工诉求为导向,直面困难问题,不摆花架子,不走形式过场,脚踏实地解决职工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工会与企业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取得实效。

  《意见》就协商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职工对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企业行政认为有必要向工会、职工通报说明的企业有关情况等。

  《意见》强调,建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搭建对话平台是基础,解决职工诉求是关键。一般应按照“征集协商议题(与行政前期沟通确定议题)——确定协商人员——召开协商会议(确定解决事项,确定承办部门、人员,确定办结时间)——工会督导办理——开展满意度测评——建立工作台账”的流程进行。征集协商议题,由企业工会通过深入职工调研、与职工谈心交心、设立职工意见箱、开通热线、开设博客、微博,建立微信、QQ群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详细登记、认真梳理,形成初步协商议题。对初步确定的议题,工会应事先与企业行政做好沟通,共同研究,最终确定协商议题。关于协商人员,《意见》明确,企业工会负责人、企业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应参加会议。同时,根据协商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协商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人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特殊事项应随时协商。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协商事项,参会各方就协商事项进行协商讨论。会议要对各协商事项的解决措施、解决时限、承办部门(单位)及具体人员等予以明确。协商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企业工会应对协商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加以督导。协商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单位)应在事项办结后3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给企业工会,工会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日内,通过面谈、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将事项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告知诉求提出者,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诉求,应向该诉求提出者做出合理解释说明。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刘赞杰表示,下一步要将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建设作为突破口和重点,制定方案,扩面提质,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全省工会“推行协商民主,强化社会责任”工作品牌创建工作再上个新水平。 

        编辑:王翼莉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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