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陶区“六个建立”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3.06.2016  17:21

  为加强环保、公安之间的协作配合,定陶区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的互补作用,协调作战。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一、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提高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和审理效率。环保、公安部门依据《菏泽市环保、公安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规定,定期或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 

  二、建立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环保、公安各确定1-2名联络员参与联动执法办公室工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共享,协调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同时负责污染投诉登记、联席会议召集、信息交流共享等日常事务的办理。 

  三、建立重点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对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上级部门挂牌督办以及市、县级以上领导批示办理等重大案件,环保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等单位实施联合挂牌督办。针对案件性质、涉及范围及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实地督导等方式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对案件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快速高效办理。 

  四、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公安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调查程序,迅速行动,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保部门搞好技术支持,做好调查取证。公安部门对环境污染涉案负责人员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以保全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进行快速侦查。 

  五、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环保、公安部门建设和完善环保、公安联合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环境违法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要结合本单位业务和执法特点共同研究探讨,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和证据质量。同时,通过联席会议和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案件资源的互信共享。环保部门、公安部门之间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审理动态,共同分析与预测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势,研究制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机制。 

  六、建立案件及时移送、快速办结机制。环保、公安部门应切实明确案件移送职责和时限,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防止“以罚代刑”。公安部门可以要求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配合,确保案件及时调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