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

25.03.2015  11:24

截至2014年末,我国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约1040件,仅占全部立法的2.7%,其中现行的文化领域法律占全部现行法的比例仅为1.68%。加强文化立法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的迫切需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新时期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将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一以贯之,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将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建设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如何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总体来说,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要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补充的完备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早日出台。《意见》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如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等都做出了明确阐述,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因此,应紧紧抓住《意见》出台的政策机遇,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早日出台。

其次,要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目前我国与公共文化服务密切相关、已列入立法计划或正在修订的重大法律法规有《公共图书馆法》、《著作权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志愿者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将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支撑。因此要充分发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的平台作用,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完善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尽快推动《文化产业促进法》出台,使得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互为促进、协调发展。

再次,要推动立法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目前很多省市已经在多个立法领域开展了有益尝试,形成了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法规,为区域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如《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也成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鼓励地方解放思想、积极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探索,从地方立法实践当中总结一般性规律作为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立法借鉴和参考,形成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有机结合。

另外,应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立法与文化体制改革决策的衔接。公共文化服务立法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文化体制改革深化发展的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在公共文化服务实践当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应该及时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在实践当中积累经验;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做到重大文化改革于法有据。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以法制为保障,要在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基础上,将有益于人民享有先进文化成果、有益于激发人民文化创造力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让法制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