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局建章立制规范货物类自行采购工作

02.08.2016  10:34
        7月29日,山东省气象局印发《山东省气象局货物类自行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支》),明确规定:“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含)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
  记者从山东省气象局计划财务处了解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气象局关于完善气象设备采购工作的整改方案》的要求制定的,适用于山东省气象部门各级中央预算单位货物类自行采购活动。其中货物类自行采购,是指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含)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
  根据《办法》要求,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具备条件的,建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含)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同时, 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经费预算和采购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逐级审核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办法》强调,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各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申报表、委托采购协议书或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采购信息公示等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孙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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