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28.11.2017  09:49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治霾治污的决策部署,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到位。我委起草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06号建设档案大厦2006室

          邮编:250014

          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4日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住建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2〕32号)及《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005]89号) 、《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园林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必需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与2016版《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12版《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土建专业)》等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配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及施工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县及长清区、章丘区、高新区、南部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和相关费用核定、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具体提取标准根据《关于转发鲁建标函〔2017〕23 号文明确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7]2号)建筑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4.19%执行,燃气、供热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3.9%执行,园林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 3.24%执行;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济建标字[2016]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3.93%执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政策变动即时调整。 

第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结合建设工程特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总包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结算造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进行调整和结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时,须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及向总包施工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证明。

第十条建筑工程招投标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条件予以删减。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监理单位应对总、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费用的拨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工程总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由总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意外伤害、工伤医疗等保险费用,不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单位因故解除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二)工程承包单位挪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予以举报。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提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 起草原因:

(一)济南市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施工费用计提办法已正常运行八年,其依据的《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施工费用计提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09】7号)文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要求制定新的文件;

(二)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发布施行,(原《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施工费用计提办法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需要出台相应的新文件;

(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5日下发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标准要求大大提高;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文件修订势在必行。

(四)2017年3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鲁建标字[2016]40号),我委于2017年10月18日下发《关于转发鲁建标函〔2017〕23 号文明确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济建标字[2017]2号),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费率标准应相应调整,需出台相应文件。

二、起草目的: 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建设工地周边环境,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治霾治污的决策部署,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

三、起草依据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住建部质【2012】32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六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 2017 209 号)

三、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用,突出服务市场关键环节

(一)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措施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创建绿色环保施工环境为目标,不断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中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措施费用,并加强对费用落实情况的监督。

(五)《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

一、严格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标准
    (一)将土石方、拆迁工程纳入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渣土处置等行政管理环节,并将扬尘治理方案列入招投标文件,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招投标时不得作为竞争费用。未按要求执行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二、明确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责任
  (一)工程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含投资单位、发包单位,下同)建设单位要将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内容列入施工、监理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资金。

四、起草过程

2016年底,根据我委《关于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我单位将出台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列入2017年度计划,2017年3月新的《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召开10家施工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共收到书面建议10份,征求了我委质量安全处、法规处、招标监管处、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的意见,经讨论修改后形成此文件, 并于2017年11月14日我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二)实施主体:建设单位、中标的施工单位

(三)计提原则: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四)计提时点:工程开工建设前;

(五)计提方式:建设单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总包施工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结算造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进行调整和结算。

(六)提取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由工程造价的3.52%改为4.19%。

新增燃气、供热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3.9%执行,园林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 3.24%执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暂按工程造价的3.93%执行;

(七)监督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