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的公告

19.12.2016  22:33

 

 

关于公示《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我国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起草说明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建设部2005年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对从事见证取样及地基、主体、钢结构、建筑幕墙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截止2016年10月,我市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已达56家。另外,我市还有从事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非资质管理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40余家,检测机构总数突破70家。随着检测机构的增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不规范检测行为(特别是虚假检测)时有发生,但缺少监管手段,监管难度逐年增大。

2007年,我市为了规范检测机构的管理,曾经出台了《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发起的“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原有《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同时,广泛听取修改意见和建议,召开了部分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相关单位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本报审稿。

二、起草依据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

(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B 37/T 5010-2014)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检测委托与取样送检、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机构和内容、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等;

(二)第二章规定了检测业务委托、取样、送检等环节;

(三)第三章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合同签订、对检测机构人员设备设施环境要求、检测档案的管理以及信息化建设要求等;

(四)第四章规定了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内容、权限,检测机构的诚信管理、处罚等;

(五)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第四条检测机构属地管理

为贯彻中央及省、市关于重心下移、权责下放的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市城乡建设委2015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预拌混凝土(砂浆)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15〕2号),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因此,在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的区域及属地监管范围。

(二)关于第六条质量检测工作的分类、第七条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由于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未覆盖全部检测范围,为了更全面的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管,本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了检测业务的分类以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

(三)关于第三章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的相关说明

鉴于目前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恶意竞争现象严重,违规检测手段多样的现状,办法中第十六条提出不得低于成本价承接检测业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08〕33号)要求,第十七条增加了检测合同登记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系统技术规程》(DB37/T5032-2015)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二十七条提出了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引入了先进的自动化电子监管手段,丰富了检测质量监管方式。

(四)关于第四章监督管理相关内容的说明

为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虚假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3号令)规定,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明确了对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行为的处理办法。同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禁止行为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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