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3.03.2017  20:0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财政引导,以奖促建”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绿色建筑示范;

(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

(四)建筑节能示范;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作。

第五条   支持绿色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绿色智慧住区、绿色施工项目、绿色建材应用项目等。

第六条  支持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的资金,主要用于制定绿色生态规划体系、弥补绿色节能建筑增量成本、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推广等。

第七条  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等。

第八条  支持建筑节能示范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零排放建筑示范、建筑节能改造与能耗监测系统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确定资金分配因素,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切块下达。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对在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在两个年度内取消专项资金扶持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 月 日。《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