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19.08.2015  16:08

鲁食药监保化〔2015〕178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省开展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整顿和规范全省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化妆品安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自8月15日起,在全省组织开展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省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以化妆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标识、标签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一)检查范围:全省经营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场所。

  (二)检查重点对象:以辖区内规模较大的美容美发单位为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有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美容美发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化妆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购货台账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购进化妆品索取供应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建立供货商档案,以及建立化妆品进货验收登记台账等情况。

  (二)检查化妆品违法添加和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重点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宣称美白(遮瑕)、祛斑、祛痘/抗粉刺、染发和烫发等5类化妆品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涉嫌违法添加和使用禁用物质、超限使用限用物质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尤其是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具有适应症或药用疗效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市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通过培训、媒体宣传、张贴宣传资料、公告等各种形式,做好专项检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使美容美发经营业户了解化妆品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监督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30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确定重点检查对象,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针对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群众举报、日常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等方式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同时,结合2015年下半年全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抽检。

  (三)总结规范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市认真总结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落实具体监管措施,从源头治理入手,坚持打建结合,边治理边引导,规范全省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经营使用秩序,促进美容美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检查是全省首次较大规模的美容美发场所集中整治行动,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属地管理,切实提高监管责任意识,按照整治行动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明确职责,细化分工,落实责任,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对各市局日常考评的内容,以确保集中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严格依法处置。按照专项检查工作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提供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追根溯源,坚决予以严惩。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要大力宣传开展美容美发场所集中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局要及时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全面反映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措施,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将专项检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各市局专项检查总结及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1)于11月30日前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形式报送至省局保化处。

  各市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保化处联系。

  联系人:白毅;联系电话:0531-8859261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

                  2.化妆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参照分类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附件1

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

专项检查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1

  辖区美容美经营使用单位数

 

2

检查美容美发经营使用单位数

 

3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4

发现经营使用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的美容美发场所数

 

5

查扣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

盒(瓶)

 

6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7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8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填报人:联系人:


附件2

化妆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参照分类表

序号

违法行为(适用情形)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

条列》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2

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

3

进口(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目。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4

进口(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5

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

6

销售未经网上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未实施者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拒绝监督)处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7

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条列》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8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1目。

9

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

条列》第二十八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

10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1

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2

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和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3

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14

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15

拒绝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