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年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5类

05.12.2015  08:06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等5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从2016年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并通过3种方式让救助无死角。而且,我省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两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突发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采取“特事特办”。我省提出,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5类

前两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3种方式让救助无死角

1.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或者医疗救助资金等给予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

2.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范围,给予门诊救助。

3.开展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各种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其中低保对象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得低于1万元;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要逐步降低。)

此外,“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突发性疾病申请救助

应当“特事特办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明年起重点救助对象

全面取消救助门槛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原则上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对重点救助对象要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标准可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救助对象因特殊困难无力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难以负担的,各地可探索开展医前救助或医中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