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门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05.01.2015  14:53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山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山 东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厅
山  东  省   林   业  厅 文件
山  东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山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山 东 省 供 销 合作社 联合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  东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鲁农经站字〔2014〕10号

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
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银监分局、国家税务局、畜牧局、农机局:
  现将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市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普查摸底,因社施策。各市要统一部署,于明年6月底前通过合作社申报、上门走访等形式完成对辖区内农民合作社的普查摸底和备案工作,准确掌握其成员、资产财务、管理运行、生产经营等情况;对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情况要重点核查,全面摸清其合作方式、规模、风险控制等情况。针对普查摸底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实行“一社一策,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辅导、培训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对合作社进行规范发展的指导服务,帮助其根据本社实际完善章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配套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全面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三、建立目录,动态管理。在普查摸底、规范指导的基础上,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辖区内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合作社目录。将符合法律规定、管理规范、成员人数多、带动能力强和生产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以及贫困地区的农民合作社纳入目录范围,并予以公布。结合实行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年报信息抽查和示范社运行情况监测等制度,对农民合作社优先扶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在此类活动中,不得搭车收费,切实减轻合作社负担。

  四、分类指导,提升发展。对各级示范社,重点指导其树立现代经营理念,打造自主品牌,做大做强做优;对列入目录的合作社,重点指导其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暂未列入目录的合作社,重点指导其完善规章制度,促其规范运行;对有名无实的合作社,劝其申请注销退出。

  五、强化引导,重点扶持。认真贯彻落实对农民合作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的制度。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财政投资项目要优先投向列入政府优先扶持目录的合作社。对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得承担财政投资项目、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各级示范社也要从辖区内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合作社目录中推荐产生。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

  六、加强培训,搞好服务。要制定农民合作社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培训,培养造就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合作社人才队伍。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其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和制度建设,实行辅导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辅导员与合作社“一对一”帮扶,及时帮助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各市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附件: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林业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工商局  山东省供销社联合社 

            山东银监局    山东省国税局 

            2015年1月4日


 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