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出23张虚假身份证敛财 商河一协警获刑三年半

21.08.2018  10:04
  清理居民身份证信息时发现有“重户口”的现象,何不据此给人办虚假身份证?济南市商河县某派出所户籍室协警和联防队员联起手来,办理了二十余张虚假身份证,共获利数十万元。而在另一方,有“老赖”为了逃避惩戒措施,先是办了假身份证,之后竟参与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近日,商河县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户籍协警办假身份证获利20万

  1986年出生的薛美琪,2002年起任商河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协警。2007年起在商河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户籍室担任协警,2008年至2016年11月期间,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这项工作的流程包括申领身份证人员到某某派出所户籍室提交《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薛美琪登录济南市人口管理系统,录入申领人员信息等。

  2013年左右,薛美琪在登录济南市人口管理系统清理居民身份证信息时发现,有尚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重户口”,也就是同一人有两个户口,其中一个已经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且正常使用,另一个未办理且多年未使用。

  她从中发现了“商机”,便与商河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联防队员张红星商议,由张红星负责联系需要办理虚假身份证的人,并向薛美琪提供办理人的年龄、性别和电子版照片,由薛美琪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流程冒用他人重户口的真实信息上传办理人的照片办理虚假身份证,二人共同谋取非法利益。

  张红星同意后,便对外宣称可以办理居民身份证,并通过商河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马某某等人介绍,获取办理人的年龄、性别和电子版照片后提供给薛美琪,薛再利用职务便利办理出虚假身份证。

  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11月,薛美琪通过这种方式共办理虚假身份证23张(其中包括“老赖”、逃犯),其中与张红星共同办理13张,通过肖某(已追逃,未到案)等人办理10张,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办理虚假身份证,薛美琪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20万元,张红星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30万元。

  2017年9月14日18时许,薛美琪、张红星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老赖”办假身份证注册公司

  何人办理虚假身份证?他们拿着假身份证干嘛去了?

  张伟亮本是一名“老赖”,因为有欠款不还被列入黑名单后,他乘坐飞机、高铁及其他一些高消费行为均被禁止,何不让自己“改名换姓”?他想到了花钱办一张假身份证。

  有了这个想法后,冥冥中就和薛美琪、张红星走到了一起。2013年,张伟亮经中间人找到马某某,马某某又找到朋友张红星,张红星将此事告诉薛美琪,薛美琪为张伟亮办理了名为“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张伟亮成功“变身”为李某某。为此,他向中间人前后共支付了5万元费用用于购买该身份证。

  有了这个“李某某”的身份证,张伟亮在多家银行办理了储蓄卡、信用卡,并注册登记了公司且缴纳了社保金。

  不仅如此,2014年,张伟亮还与张红星取得了联系,两人商议共同介绍他人买卖身份证件,谋取非法利益。2016年,位国龙通过朋友认识了张伟亮,得知张伟亮可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便通过他先后为6人购买身份证谋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至2016年,张伟亮共买卖居民身份证9张,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9万元,位国龙共买卖居民身份证6张,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4万元。

  分别领刑三年半到一年

  商河县法院认为,薛美琪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张红星共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次为他人违规办理居民身份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张伟亮、位国龙多次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辩护人认为,张红星在与薛美琪的共同犯罪中分工较轻,对此法院认为,张红星在与薛美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没有轻重之分,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薛美琪、张红星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张伟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位国龙有犯罪前科,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薛美琪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张红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张伟亮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位国龙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薛美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及张红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张伟亮退缴于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及位国龙退缴于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编辑: 张珍珍]